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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6 天内发货 | 所在地: 福建 厦门市 |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 品牌: |
详情介绍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
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
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
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什么类型的产品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
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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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立后应完成的程序(一)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
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
理企业登记之日起180日之内应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逾期不开展的,由文化部或者由原审核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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